投标人资质要求:3.1投标人须为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按国家法律经营;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3.2投标人须是主要投标货物(浊度仪、余氯仪、氨氮仪)的制造商或是主要投标货物(浊度仪、余氯仪、氨氮仪)的最终制造厂家,即主要投标货物(浊度仪、余氯仪、氨氮仪)必须在投标人的生产制造车间装配、检验出厂;或主要投标货物(浊度仪、余氯仪、氨氮仪)制造商委托的代理商。若投标人为贸易代理商或经销商,则需获得拟投标主要货物(包括浊度仪、余氯仪、氨氮仪)的制造商唯一授权和拟投标货物(包括PH计、溶解氧仪、水质多参数仪、挥发酚检测仪、氰化物检测仪、污泥浓度计、总硬度监测仪)的制造商授权。注:1、如投标人为主要投标货物的制造商,则需要出具主要投标货物的制造商声明;如投标人为主要投标货物的代理商,则须同时提供由制造商出具的主要投标货物的制造商声明以及承诺对主要投标货物的质量、售后服务等负连带责任的委托书(委托书的有效期应延续到本次招标货物的质保期满为止)。2、如果主要投标货物的制造商与其代理商同时投标,则只接受制造商的投标。3、投标时设备须同时提供全部拟投标货物的中文彩色样本和中文原版操作使用说明书的扫描件并加盖公章。3.3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投标人具有自 2020 年 1 月 1 日(含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月 日(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天的前一个自然日)已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业绩。注:1、类似业绩是指完成过单份的主要投标货物(浊度仪、余氯仪、氨氮仪中任一种)的供货业绩。如投标人为主要投标货物(浊度仪、余氯仪、氨氮仪中任一种)的贸易代理商或经销商,可提供投标人或主要投标货物(浊度仪、余氯仪、氨氮仪中任一种)制造商或拟投标货物品牌(仅指本项目同类型的浊度仪、余氯仪、氨氮仪中任一种,不含该品牌的其他类型或类别)的供应合同业绩。2、供货业绩需同时提供合同、对应发票及设备使用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如经建设单位确认的验收报告或验收证明等)为扫描件,业绩时间以供货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合同必须能反映主要投标货物(浊度仪、余氯仪、氨氮仪中任一种)的供货内容、主要投标货物(浊度仪、余氯仪、氨氮仪中任一种)的生产制造商及合同签订时间,如合同不能完全反映业绩要求的全部信息,需同时提供其******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类似业绩在资格审查结果公示期间一并进行公示。3、发票的发票编号、单位名称和总金额均应完整、清晰显示。不能完整、清晰显示以上信息的,业绩不计算在内。3.4投标人须保证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必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最近1个月(2025年 6 月)在本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文件。3.5投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3.6投标人未被列入“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取消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公布的“黑名单”为准。注:《全国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基础清单》(2025版)。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本项目无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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